5月13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专家解读座谈会在山东省金融办会议室举行。省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李永健、副主任初明锋、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晓东、副处长贾洪斐、科长杨光出席了座谈会。山东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金焱教授,山东财经大学山东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宿玉海教授,省社科院外宣办主任黄晋鸿研究员,济南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孙国茂教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马建春教授等专家应邀出席座谈会并发言。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锋主持了座谈会。
宿玉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近年来,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很快,地方新兴金融组织不断涌现,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金融组织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暴露了诸多风险,亟需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规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规范。《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适应了当前地方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规范了地方金融行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规。《条例》的实施不仅对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且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条例》的实施对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宿玉海教授在发言中还指出了《条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1)单位性质导致无法有效履行职责。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但是各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特别是县区一级,几乎全是事业单位,无执法主体资格,承担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有形无实”,导致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非常被动,既难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加大了风险处置成本。(2)编制人员缺少造成监管力量薄弱。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能力。然而,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编制配置看,管理人员相对较少,同时多数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其监管水平难以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更很好实施《条例》,宿玉海教授建议,由省编办起草文件,将各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特别是县区一级,列入同级政府行政工作部门或参公管理,以便解决执法权问题。同时,规定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和机构、人员、方法等,并在编制政策上给予倾斜,优化机构设置,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需要。